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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758号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地绿都庄园(北京)农业有限公司,刘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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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7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28-6。法定代表人金向国。被执行人南地绿都庄园(北京)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董昆。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地绿都庄园(北京)农业有限公司、刘海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海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我院将被执行人南地绿都庄园(北京)���业有限公司、刘海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暂不申请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