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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172号之一

骆建军、程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建军,程忠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建军,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丁顺安,桐庐县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程忠义,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骆建军与程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忠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镜等信息进行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桐庐百岁坊饮用水厂内机器设备及其名下的浙A×××××号、浙A×××××号的车辆(车辆均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忠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程忠义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达72.4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元及利息8000元和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1031.5元、执行费125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骆建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程忠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