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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455号

窦志鹏申请执行陈胜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志鹏,陈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窦志鹏,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陈胜涛,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窦志鹏申请执行陈胜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陈胜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志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