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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执字第01807号

李长义与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1807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义,男,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秦贵萍,女,该公司总经理,生于1983年9月17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长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交付其所购车辆的合格证,以及协助申请人李长义办理车辆登记上户手续,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林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