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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1003号

于景涛与梁艳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景涛,梁艳娇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003号

申请执行人:于景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梁艳娇,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景涛与被执行人梁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