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志根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浙0111执6711号富阳市楚华果蔬专业合作社:你(单位)与陈志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1800元,富阳市楚华果蔬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18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95×××28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82号邮编:311400执行员:裘学君联系电话:588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