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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彦来与王庆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来,王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曹彦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王庆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彦来与被执行人王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