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彦来与王庆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来,王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曹彦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王庆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彦来与被执行人王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