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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2163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朱存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朱存如,周大臣,朱存庆,周桂青,朱成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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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存如,男,生于1962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大臣,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存庆,男,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桂青,女,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成杰,男,生于1985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申请执行朱存如、周大臣、朱存庆、周桂青、朱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011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朱存如、周大臣、朱存庆、周桂青、朱成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共计5498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72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存如、周大臣、朱存庆、周桂青、朱成杰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739998.2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16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