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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710号

上海敏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上海敏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710号原告上海敏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姚祖相。委托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敏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亦兵

审 判 员  张文星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