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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76号

王友与夏国琼孙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友,男,生于1975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孙立成,男,生于1982年8月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夏国琼(系孙立成之妻),女,生于1984年4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友与被执行人夏国琼,孙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6244号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国琼、孙立成应偿还申请人王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350元,被执行人夏国琼、孙立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办理情况,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随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辖区居住,且无法联系,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