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229号原告陈月军,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区。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玲林,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军诉被告唐玲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元,依法减免收取387元,由原告陈月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