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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229号

陈月军与唐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月军,唐玲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229号原告陈月军,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区。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玲林,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军诉被告唐玲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元,依法减免收取387元,由原告陈月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