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30号。
负责人:黄洪亮,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丛庆,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丛艳芝,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庆、丛艳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5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晓江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