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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338号

王胜利、天津天宝富斌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胜利,天津天宝富斌钢结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338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天津天宝富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景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胜利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宝富斌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标的177680.41元,执行费2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宝坻经济开发区宝旺道北侧、天祥路西侧(不动产权证号124010909281)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订立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立权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