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0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斌,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盛长录,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斌与被执行人盛长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设备及材料款5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