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莫铭德,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钟伟金,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莫铭德与被执行人钟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铭德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伟金归还申请执行人莫铭德借款本金170400元及逾期利息50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4元,执行费2456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伟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钟伟金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钟伟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钟伟金尚欠申请执行人莫铭德借款本息170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铭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钟伟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钟伟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钟伟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雷德科
审判员 陆霄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