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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宏光与王仁举、刘亚军等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光,王仁举,刘亚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孙宏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肖建达。被执行人王仁举,男,住松原市长岭县。被执行人刘亚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系总经理。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委托代理人宫勋。孙宏光与王仁举、刘亚军等赔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仁举一次性给付是申请执行人孙宏光人民币50000元(已付),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