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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3111号

曹正华与刘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曹正华,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刘影,女,生于1969年4月1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曹正华与被执行人刘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129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正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的登记信息,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雪铁龙牌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未被本院查封扣押,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本院查询到涉及刘影的执行案件有两件,另一个申请人王开礼。王开礼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刘影位于黔江区阳光花园XXX房屋,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准许此保全申请。曹正华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时,申请保全刘影位于黔江区阳光花园XXX房屋,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准许此保全申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保全查封措施进入执行阶段后,依法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影的前述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待王开礼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暂不可执行财产的情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洪斌

审 判 员  曾 强

代理

审判员  谭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林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