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斌华与邹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斌华,邹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范斌华,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被执行人邹永光,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范斌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斌华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永光下落不明,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斌华向我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范斌华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 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