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153号
原告:勾士霞,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成彦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勾士霞与被告成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勾士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勾士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 宇
审判员 尚文鑫
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小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