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7号.负责人崔大鹏,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燕、姜婷,系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程程,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程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育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