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杜旌,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侬开明,男,壮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被执行人:云南远卓睿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置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9985012-8,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侬开明。申请执行人杜旌、侬开明与被执行人云南远卓睿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