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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739号

贾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华,郭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739号申请执行人贾华,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关于贾华与被执行人郭志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郭志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