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尹岩,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赵宝刚,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尹岩与赵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强
审判员 潘立东
审判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作山
尹岩申请赵宝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尹岩,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赵宝刚,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尹岩与赵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强
审判员 潘立东
审判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