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允发,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田阳县。被执行人李腾,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壮族,现住田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允发与被执行人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本案执行费658元,共计51183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
审判长 陆 享
审判员 陆朝新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