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754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沈虹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惠洁、周连静,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舒菡,女,1989年2月2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史舒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利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