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祥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姚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志国,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祥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