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1执1872号被拘留人:张传健公民身份号码:×××2117本院在执行吴超才与张传健、朱玉贞(2016)浙1121执18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传健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