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喜才诉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才,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喜才诉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达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