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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833号

余大闯、焦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大闯,焦涛,金辉,赵治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余大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焦涛,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金辉,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赵治国,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大闯与被执行人焦涛、金辉、赵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