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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500号

黄利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500号申请执行人黄利中,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黄军杰,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周栅村牌楼*组****号。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200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黄小山、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可供执行,2016年10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同年11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书面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