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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569号

陈娜与毛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娜,毛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569号

申请执行人:陈娜。

被执行人:毛立平。陈娜与毛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立平归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立平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现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