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琴,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千八百零六元八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