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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关继国被执行人朱洪芬、蒋喜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继国,朱洪芬,蒋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关继国,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朱洪芬,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银行职员,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蒋喜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上列当事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在协商拍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