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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068号

陈群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群,张鹏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68号

申请执行人:陈群,男,1967年10月16日生,重庆市长寿人,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张鹏,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重庆长寿人,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陈群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晟执行员  罗 剑执行员  尹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