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68号
申请执行人:陈群,男,1967年10月16日生,重庆市长寿人,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张鹏,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重庆长寿人,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陈群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晟执行员 罗 剑执行员 尹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