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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472号

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七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夏树森。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陈先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