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李某,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111547。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六路188号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汽车4S店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6000008240。

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十八里铺货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92000001149。

法定代表人:李殿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620187XF。

法定代表人:刘明艳,该公司董事。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在诉讼期间,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进行采取保全措施,现正在对被执行人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123号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处置,因本案需送达法律文书,且执行周期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