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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5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卢育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卢育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强,该支行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卢育璋,男,1975年2月11日生,住修水县。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申请卢育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卢育璋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案款36948.47元,承担执行费454.2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948.4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理松

审 判 员 胡 桂 香

代理

审判员 李 文 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海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