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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2150号

高增山、杨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增山,杨远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山,男,生于1957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刘苗苗,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方程,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杨远平,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高增山申请执行杨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鲁0113民初1857号民事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远平支付各项赔偿款130812.4元及利息、诉讼费1425元、公告费300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远平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132537.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15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