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某,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晓江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