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执845号

王国强与代邦蓉李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生于1978年6月20日,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委托代理人冯晓波,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樊朋林,男,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代帮容(系樊朋林之妻),女,生于1965年6月4日,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李俊,男,生于1970年5月24日,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与被执行人代帮容,樊朋林,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代帮容,樊朋林,李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国土及工商等财产信息,查出被执行人代帮容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渝HGXX**、渝HGXX**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车辆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且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该车辆,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供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曾 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