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波与肖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肖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波,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肖玉林,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刘波与肖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玉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肖玉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帮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