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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66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娄译、孙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娄译,孙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娄译、孙鹏飞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娄译、孙鹏飞银行存款人民币2327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