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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930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德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德润,王芸,辛兆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德润,男,生于1982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芸,女,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辛兆军,男,生于1980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申请执行张德润、王芸、辛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0113民初1066号民事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德润、王芸、辛兆军支付借款本金149999.99元及利息、受理费2223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光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152222.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93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