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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方祝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祝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783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方祝浓,男,香港人,汉族,1961年5月28日生,住香港屯门。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方祝浓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冯思华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关小婷书 记 员 李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