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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573号之一

赵贵与王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贵,王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亮,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与被执行人王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宏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81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