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63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明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张阿虎,该厂厂长。苏州明苒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维华喷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应返还原告代偿款22280893.69元,被告于2016年7月8日之前归还原告代偿款280893.69元,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5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550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55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55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02元,由被告吴江市维华喷织厂承担,于2016年7月8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
三、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按照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因吴江市维华喷织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明苒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57495.69元,执行费为89758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由本院他案处置完毕,司法拍卖成交价格17153848元,扣除房地产评估费73800元,机器设备评估费62700元,华夏银行机器设备抵押款102500元丁娟芳机器设备抵押款5756595元,退还系列案件诉讼费739816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52770元,分配比例4.49%,本案分配得款107720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分配方案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47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