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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611号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年如冷冻肉食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杜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年如冷冻肉食品批发部,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年如冷冻肉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黎年如,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生,将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经营者:杜掌发,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进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年如冷冻肉食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杜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杜掌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时代购物中心、杜掌发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