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祖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祖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671号被执行人梁祖程,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兴宾区。被执行人梁祖程罚金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祖程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职权从银行划找180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元已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