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申如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128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申如国。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告申如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苏08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如国需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1994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反映现已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经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1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反映现已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经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1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