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琴,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75号申请人张国琴,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刘洪,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张国琴申请执行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