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琴,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75号申请人张国琴,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刘洪,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张国琴申请执行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健 更多数据: